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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发布日期:2017-08-25 字体:[ ]


办理机构 莱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材料和消费品产业科
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经信委窗口(莱芜市莱城区龙潭东大街1号)
联系电话 0634—6222401
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办事指南


1、办理条件

申请鲜茧收购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县级以上蚕桑生产发展及茧站布点规划,有稳定的鲜茧茧源。
2、具有与收购能力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3、具备完善、科学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各个工种、工序的工作规范和岗位责任制度等。
4、具有与其承担的鲜茧收购量和茧处理量相配套的收购、检验和贮存场地,收购门市、储存场地和烘茧场地应分别不低于每50公斤鲜茧占地0.2平方米、0.2平方米和0.4平方米。
5、鲜茧收购、检验和烘茧所需的设备齐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运转状况良好,与收购能力相适应,全部设备应在有效使用期内。
6、鲜茧收购和干茧贮存的设施和环境应具备防潮、防虫、防鼠、防火、防盗的能力,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劳动安全、消防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所需申办材料

申请鲜茧收购资格认定许可,应当向经信委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2份)
2、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
3、桑园基地证明材料(2份)
4、鲜茧验级、收烘技术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
5、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收购、检验仪器清单(2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3、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①窗口提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经信委窗口,地址:莱芜市莱城区龙潭东大街1号,联系电话:0634—6222401。
②信函提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经信委窗口,地址:莱芜市莱城区龙潭东大街1号,邮编:271199,联系电话:0634-6222401。
③网络提交。网址:http://www. lwxzfw.gov.cn/
2.获取收件编号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在窗口工作人员通过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点击“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即可通过外网获取受理编号及密码。
网址:http:∥www.lwxzfw.gov.cn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窗口人员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登录http://www. lwxzfw.gov.cn/下载材料受理凭证。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②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通过登录http://www. lwxzfw.gov.cn/进行下载。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634——6222401
网络查询网址:http:∥www.lwxzfw.gov.cn
查询步骤:
1.进入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
http:∥www.lwxzfw.gov.cn
2.在首页找到“办件查询”窗口(输入受理编号及受理密码)或“办件公示”栏(滚动字幕实时显示审批动态,内容包括:受理部门、受理事项、缴费状态、申报日期、完成时间、办件状态等)均可适时查询办件进程。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审核一次。收购经营者应在《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60天,向所在地区级经信主管部门(茧丝办)提出审核申请,区级经信主管部门(茧丝办)审核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准换发新证。

4、我想了解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5项
2.《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号)第3条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4年10月鲁政字〔2014〕189号):二、下放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第5项

5、我想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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